同花顺: 同花顺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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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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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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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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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340 号
致: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姚
志刚律师参加同花顺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同花顺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同花顺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度>的议案》;
案》
 ,其中:
案》,其中:
案》,其中:
   (二)本次会议采取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一)下
午 14:0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西湖区紫霞街 155 号帝景大酒店一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3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
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31
人,共计代表股份 368,079,698 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 68.4672%。其中:中
小股东共计 26 人,代表股份 15,932,47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636%。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14 人,共计代表股份 14,477,771 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
的 2.6930%。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7
人,共计代表股份 353,601,927 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 65.7742%。其中:中
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454,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706%。
   本所律师认为,同花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68,065,903 股,反对 0 股,弃权 13,79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68,065,903 股,反对 0 股,弃权 13,79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67,767,675 股,反对 0 股,弃权 312,023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2%,表决结果为通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368,065,903 股,反对 0 股,弃权 13,79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68,076,698 股,反对 3,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67,985,666 股,反对 79,237 股,弃权 14,79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5%,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61,246,25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61,223,543 股,反对 6,703,551 股,弃权 152,604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73%,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58,831,765 股,反对 9,247,933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875%,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68,079,69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58,831,765 股,反对 9,247,933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875%,表决结果为通过。
度>的议案》
  同意 368,079,69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68,076,285 股,反对 3,413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表决结果为通过。
案》,其中:
  同意 367,279,124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359,020,002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同意 367,398,704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同意 367,398,704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同意 367,398,704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同意 367,164,046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案》,其中:
  同意 361,490,745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同意 367,758,001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同意 367,758,001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案》,其中:
  同意 361,762,574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同意 367,737,800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其中,第七
项议题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实施了回避表决程序;第九项议题为特别决
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第十四、十
五、十六议题实施了累积投票制。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果合法、有效。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 TCYJS2024H0340 号《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 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 姚志刚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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