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4]0011002110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 录 页 次
一、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1-2
二、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1-2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4]0011002110号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
泰 公 司 ) 2023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并 出 具 了 大 华 审 字
[2024]0011003951 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贵公司编制的
后附 2023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该
明细表已由广东榕泰公司管理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监管
机构”)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以
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明细表
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明
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大华核字[2024]0011002110 号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意
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核查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
则,计划和执行专项核查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
理保证。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广东榕泰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明细表中的
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
管要求。
四、编制基础
我们提醒明细表使用者关注,明细表是广东榕泰公司为满足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明细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本报告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大华审字[2024]0011003951 号审
计报告一并阅读。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姜纯友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吴少华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第 2页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12 月修订)》中营业收
入扣除事项的规定,本公司编制 2023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
具体情况如下:
编制单位: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本年度 具体扣除 上年度 具体扣除情
项目
情况 况
营业收入金额 36,682.73 42,107.34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432.79 4,951.04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1.18% 11.76%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 出租固定资 料、出租
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 432.79 产取得的租 4,951.04 固定资产
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 金收入 取得的租
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金收入
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
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
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
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除外
所产生的收入
易产生的收入
的收入
生的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432.79 4,951.04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