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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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包括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会成员联合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三)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主任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涉及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
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提名委员会会议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
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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