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邦食品: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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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4-039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临
时)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17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
出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
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
  由于公司近三年生猪养殖业务市场价格较低且时有非洲猪瘟疫病扰动,公司
主营业务存在大额亏损,偿债压力持续增加。公司主动采取措施,先后通过出售
资产等多种方式补充现金流,但成效不够显著,公司短期偿债压力依然较大,资
产负债率持续上升,现金流压力持续增加。公司目前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
显缺乏清偿能力,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关系国计民生,深耕生猪养殖和食品
业务多年,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和精细化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拥有市场份额、
市场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完整的产业布局,具备重整价值。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
动方案(2022-2025)》等规定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做出了整体部署、提出了明确
要求,鼓励、支持符合条件且具有挽救价值的上市公司通过重整实现重生。鉴于
此,公司拟主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
整,并申请先行启动预重整程序,通过重整提升产能利用率,降低负债率,提质
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综上,鉴于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
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规定,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
  公司的重整及预重整申请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法院能否决定公司进
行预重整、公司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以及具体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加强与相关各方沟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可行的重整方案,提
高后续重整工作的推进效率及重整可行性,积极推进该事项的实施,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公告》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刊登于《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24-04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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