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微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4-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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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
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实信用、规范运作,加强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及《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公
平对待其所有投资者。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平台公布。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并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公司
应当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并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
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九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
交流活动。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
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
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的可读性。
  第十六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
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九条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
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可以举行
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纳入上交所对董
事会秘书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
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
训或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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