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微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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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微半导体
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与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具有《公司法》第 146 条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规
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二) 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交所科创板公司董事会秘
书;
  (四) 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 公司现任监事;
  (六) 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终止对其
聘任:
     (一) 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
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
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
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
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
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
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
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
东大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
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
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
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
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
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拟开展以下重大事件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
 (一) 重大投资行为和购置财产;
 (二) 订立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合同,或其他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
 (三)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四)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五)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六)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七)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八) 对外提供担保;
 (九)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一) 其他董事会秘书为履行其职责应当知悉的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办公室
向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 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公司信息披露、重大事件报告、未公开信息保
密等相关事务;
 (二) 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三) 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等会务的筹备、举
行、记录、存档等事务;
 (四) 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系、沟
通工作;
 (五) 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六) 董事会秘书依据其职权要求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向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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