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新材: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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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 京 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提 名 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南京三超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结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
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
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报董事会审批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提
名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独立董事)代行
其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设立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提
名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
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日常协调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
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
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
请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现场会
议、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有权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关规定
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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