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头华资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会议
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
项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
见
经逐项审议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各项内容,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各项内容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股
票的背景、目的及必要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具备公平性、
合理性。本次发行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可行性分析、本次募集资
金运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的影响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符合国
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
同意《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相关内容符
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就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制定具体的填补回报
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
公司不存在通过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也无需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
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以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充分兼顾了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
政策,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理 王鲁琦
刘建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