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作为赛隆药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第四
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
责的能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
任职条件,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
性的相关要求。
二、同意提名蔡南桂先生、唐霖女士、李剑峰先生、张旭女士、刘达文先生、
邓拥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潘传云先生、陈小辛先生、
李公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
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提
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审查意见之签署页)
委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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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辛 蔡赤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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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