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41 证券简称:正丹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5
债券代码:123106 债券简称:正丹转债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正丹转债”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三年利息,每 10 张“正丹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10.00 元(含税)。
月 23 日,票面利率为 1.0%。
月 2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正丹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
派发的利息,在 2024 年 3 月 22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正丹转债”或“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
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
支付“正丹转债”2023 年 3 月 24 日至 2024 年 3 月 23 日的利息,根据《江苏正丹
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正丹转债基本情况
日
第五年 2.0%、第六年 2.5%。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
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 2021 年 3 月 24 日。
年 3 月 24 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有人承担。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公司出具的相关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及债券信用
评级均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正丹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
间为 2023 年 3 月 24 日至 2024 年 3 月 23 日。当期票面利率为 1.0%,本次付息
每 10 张“正丹转债”(面值 1,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10.00 元(含税)。
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8.00 元;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0.00 元;
张派发利息 10.00 元,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
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
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
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
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
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
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
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
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南山路 61 号国控大厦 A 座 15 楼
联系电话:0511-88059006
联系邮箱:stock@zhengdanchem.com
特此公告。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