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4)第 1359 号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上海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审核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4)第 1359 号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了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仁智股份”)2023 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
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
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报告
书编号为:上会师报字(2024)第 1358 号)。在此基础上,我们审核了后附的贵公司管
理层编制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
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12 月修订)》
(深证上〔2023〕1203 号)的规定,编制了后附的汇总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汇总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 注册会计
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 核工作对汇
总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
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
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仁智股份管理层编制的汇总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12 月修订)》
(深证上〔2023〕1203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仁智股份 2023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后附汇总表所载资料与贵公司 2023 年度已审的会计报
表及相关资料的内容在所有重大方面未发现不一致。
为了更好的理解 2023 年度仁智股份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
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报告仅供仁智股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相关机构和 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报披露之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附件:仁智股份 2023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