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述职报告(尹玉刚)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人在 2023 年度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
尽责,充分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履职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尹玉刚先生:中共党员,博士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西
南财经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
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
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 2023 年度履职概况
(一)2023 年度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会议召开次数 8 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召开次数 5
应出 亲自 委托 是否连续两次
董事 列席股东大会
职务 席次 出席 出席 未亲自出席董
姓名 次数
数 次数 次数 事会会议
独立
尹玉刚 8 8 0 否 1
董事
本人对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无异议,本人
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
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重大关注事项的情况
序 会议届次 发表 发表
发表事项
号 /事项 时间 意见
第七届董 2023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同意
次会议 13 日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同意
对《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
同意
前认可意见
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同意
的事前认可意见
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
同意
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同意
年2月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同意
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
的事前认可意见
第七届董 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
同意
事会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第二次会 对《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
同意
议 立意见
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同意
的独立意见
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
同意
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
年2月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
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
的独立意见
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
同意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第七届董 2023 关于对外担保情况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同意
次会议 17 日 关于 2022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对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5 亿元综合授信额
同意
度的独立意见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
同意
宜的独立意见
对 2023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同意
第七届董 2023
次会议 2日
关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独立意见 同意
第七届董 2023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次会议 6日
第七届董 同意
年 10 认可意见
月 25 关于拟续聘 2023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
次会议 同意
日 见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第七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及提
名委员会委员。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期内,共召开 2 次工作会议,期间并未有委
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本人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公司激励计划
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工作,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责任和义务;
(2)审计委员会:报告期内,共召开 6 次工作会议,期间并未有委托他人
出席和缺席情况。本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
审阅,掌握 2023 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
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3)提名委员会:报告期内,共召开 1 次工作会议,期间并未有委托他人
出席和缺席情况。本人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的相
关要求,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选择标准和程序,与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
员的责任和义务。
报告期内,共召开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工作。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支持公
司内部审计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
有效的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相关议案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向有
关人员询问,获取作出决策所需的资料,深入调查,进而独立、客观、审慎地行
使表决权。
关人员和部门的沟通与联络,积极了解公司最新的运行状况,及时提出合理化意
见和建议,有效降低了公司的运行成本和风险。
会浙江监管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公
司、保荐机构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深化对各项规章制度及法人治理的认识和理
解,不断提高对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和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
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
作,确保投资者公平、及时地获得相关信息。
(六)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多次到公司现场实地考察,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
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同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
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公司内部经营状况、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
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本人在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了公司
各四川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工厂的生产安全情况以及后续的发展战略、布局。本
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为履职工作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
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
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 年年度报
告》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
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
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23 年 11 月 10
日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 2023 年度财务及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并披露了相关公告。会议同意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
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
(三)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届董事会董事,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
规范,候选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考核、发放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五)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情况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并于指定媒体刊登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董事会认
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
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 解除限售
手续。2023 年 9 月 21 日,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已上市流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赋予的职责,及时跟进公司的经
营情况,充分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
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的领导下,持续、稳定、健康的向前发展,用优秀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
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将继续以谨慎、勤勉、诚信的原则继续履行职
责,紧密关注证券市场的变化,并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加强学习有关法律
法规和相关知识,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
独立董事:尹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