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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且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员,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
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的审计工作
及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该等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进行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工作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
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依据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
一致同意的,可免于提前三天发出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
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
传真、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计划经营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计委员
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秘办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