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开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并出具了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由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完整、合理、有效,不存
在重大缺陷;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
内控体系与相关制度能够适用公司管理要求和发展的需要。公司
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以及内部控制的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
控制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
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
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 12 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编制了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真实地反映
了公司 2023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
及摘要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因此,我们对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发表同意的独立
意见。
三、关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航财务”
)相关资料,未发现中航财务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未发现公司与中航财务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
存在风险问题。
中航财务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
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严格监管。中航财务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
商业服务,公司与中航财务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
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