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股份: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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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大华”)
作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及证监会颁布的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
求,公司对大华 2023 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成立于 2012 年 2 月 9 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
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
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首席合伙人为梁春,拥
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及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
  二、2023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
  经评估,近一年大华资质等方面合规有效,履职能够保持独立性,
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
其他执业规范,大华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华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状况以及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出具了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
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
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
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
  三、总体评价
  经公司评估和审查后,认为大华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
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
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3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
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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