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承德露露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
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本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
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使公司核心管理层的利益与公司、
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核心管理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计划或安排。
综上,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核心人才的积极性,提升
公司经营业绩。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