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股份: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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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郭瑞鹏、王磊(以下称
“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章程》”)的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
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贵公司已对前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
本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贵公司引用的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章程》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金宇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
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 14:00 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时间为: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
身份,合并统计数据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二)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全体董事和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
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关事宜之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以上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以上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内蒙古金宇生
物控股有限公司、张翀宇、张竞已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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