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上集团: 日上集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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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
计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的程序,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
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
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
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
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
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
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
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
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公司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
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公司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
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
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
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
高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
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
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
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
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
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
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
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
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公
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初步选定会
计师事务所,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将书面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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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选聘合同。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
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
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
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
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
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签订选聘合同,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选聘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
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
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
当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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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
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
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或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审计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
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
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
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
员会应当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
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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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
行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选聘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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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规定或约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信息安全保护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或者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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