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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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4—02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
川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7 号《关于对洛
阳均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洛阳国苑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行政措施
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洛阳均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洛阳国苑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你们及四川金顶(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四川金顶)实际控制人为洛阳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 年 2 月 22 日,洛阳均盈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再次公告收购报告书,
对实际控制人信息作出同样披露,但据洛阳市国资委相关认定说明,
自 2022 年 12 月以来你们及四川金顶的实际控制人为洛阳市人民政
府,2023 年 12 月 29 日,你们对收购报告书进行了相应更正披露。
  你们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作为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人,对你
们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不严谨,在收购报告书中对实际控制
人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以上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规范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
习,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涉及的相
关事项,将严格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汲取教训,
加强上市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
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
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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