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铁汉: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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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5 层-6 层
                 邮编 P.c.:518000
             电话 Tel:86-755-82531588
      网址 Web:http//www.zhongyinlawyer-sz.com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中银深圳意字第 2403065 号
  致: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范性文件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公 司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根据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本次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与时间、会议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
法、会务联系方式。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
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
路 8133 号农科商务办公楼七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由何亮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3 月 15 日。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http://wltp.cninfo.com.cn)的时间为:2024 年 3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
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3 月 15 日上午 9:1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
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
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或股东代表共 18 人,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普通股股份 1,006,470,025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股份 2,965,298,080 股的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或股东代表 4 人,持有公司
发行在外普通股股份 1,004,637,025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股份 2,965,298,080 股的
   (2)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14 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普通
股股份 1,833,000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股份 2,965,298,080 股的 0.0618%。
   (3)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6 人,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股份 2,301,400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股份 2,965,298,080
的 0.0776%。
   无优先股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
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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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
《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且根
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议案 1.00、2.00 和 3.00 实行累积投票制
表决。其中就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
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5,900,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31,4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357%。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5,837,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68,6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07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5,817,2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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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3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8,6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368%。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5,817,2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8,6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368%。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5,818,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9,4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727%。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5,817,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8,6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379%。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5,827,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8,6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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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5,837,2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68,6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059%。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5,828,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9,4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072%。
   表决结果:通过。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5,837,7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69,15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278%。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5,837,7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69,15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278%。
   表决结果:通过。
   五、结论意见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谭岳奇
                      经办律师:
                                  陈玉青
                                  宋志良
                             日期:2024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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