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
意识,强调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公司董事会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23〕61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
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未来三
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和未来发展规划、目
前及未来盈利规模、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要求和意愿、公司发展所处的阶
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多种因素和实际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
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
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利润分配应优先采取现金分配,在优先采取现金分配前提下可结合股票
股利的分配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除外)。
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投资计划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时,公司可以提高前述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规划每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当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股利分配间隔时间同现金分配。
第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
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
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
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
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
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如
有)、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
行审议表决。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
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条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和决策程序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可对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并履行相应的决策
程序: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适当降低前
述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
金分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利润分配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经过详细论证,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
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
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
期资金需求,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当确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意见,且不得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相抵触。
股东回报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