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88 证券简称:冠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0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回
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
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9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
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
而离职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应当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
得税。”
鉴于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 1 人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3,000 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占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55%,占回购注销前公司股本总额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2.67 元/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
有资金,回购价款为 294,710.00 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13,000 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
份总数将由 73,609,361 股减少至 73,596,361 股。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50,509,800 68.62 -13,000 50,496,800 68.6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3,099,561 31.38 - 23,099,561 31.39
三、股份总数 73,609,361 100.00 -13,000 73,596,361 100.00
注:1、限售条件流通股包括高管锁定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 2、变动后
具体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3、本次回购
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
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持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为股
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
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后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南京冠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象资格,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励计划的后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
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
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
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
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