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得医药: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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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73        证券简称:毕得医药     公告编号:2024-008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
股数为 5,162,209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5,162,209 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25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
同意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885 号),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毕得医药”)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16,229,100 股,并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总股本为 64,916,392 股,其
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3,348,7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56%;有限售
条件流通股为 51,567,5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9.44%。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
为自取得公司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本次上市流通
的限售股数量为 5,162,2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8%,对应限售股股
东数量为 7 名。现该部分限售股的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4 年 3 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64,916,392 股。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
股本 64,916,39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54 元(含税),以资
本 公 积 金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股 转 增 0.4 股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为 90,882,948 股。
   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完成了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工作,公司
总股本由 64,916,392 股变更为 90,882,948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
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未发生其他事项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及相关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
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合伙)、丽水兰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
科创板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以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
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
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以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
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
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
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
持,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承诺人若拟减持发
行人股票,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
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依法进行。
  (3)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
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
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
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
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
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
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
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汇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
科创板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以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
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
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以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
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
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
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
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
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
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
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
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
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人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
创板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以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人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
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本人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
市申请前 12 个月以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人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
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人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
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锁定期届满超过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
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
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
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4)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
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
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
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岛架桥富凯十五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宁海睿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湖州睿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方翌睿(上
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翌睿(上海)医疗科技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
科创板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以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
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
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以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
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
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本企业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
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
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
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
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
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
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
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
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及承办人变更情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原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为杨阳先生、雷浩先生。
关于更换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
鉴于杨阳先生因个人工作安排不再任职于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无法
继续负责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其后续工作由海通证券指定李华东
先生接替,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雷浩先生和李华东先生。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
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09)。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毕得医药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
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
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
内容。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51,62,209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25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      股东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号       名称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丽水欣曦企业
     (有限合伙)
     丽水兰旦企业
     (有限合伙)
     上海长风汇信
     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信股权投资中
      心(有限合
        伙)
     海宁海睿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湖州睿道股
     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
        伙)
        深圳市架桥富
        凯私募创业投
        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青岛
        架桥富凯十五
        创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东方翌睿(上
        海)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东
        海)医疗科技
        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合计        5,231,695       5.76%   5,162,209   69,486
        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自取得公司股份的工
                                              起 36 个月
          合计                   5,162,209         —
        六、上网公告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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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毕得医药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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