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99 证券简称:晨光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4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晨光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2 月 29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针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
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3
年 8 月 29 日至 2024 年 2 月 28 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
查对象”);
(二)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
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即 2023 年 8 月 29 日至 2024 年 2 月 28 日<以下
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
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 年 3 月 7 日出具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
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核查,自查期间,因公司股东资产规划需要,公司股东湖口县晨丰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向公司实际控
制人丁建峰先生、丁冰先生、梁秋鸿先生及丁洁女士合计转让公司股份数量
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3 日披露的《关
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通过大宗交易转让股份完成的公告》。上述四
人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知悉并筹划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监事会主席葛利伟先生配偶丁巧玲女
士在自查期间买入公司股份 37,659 股,其买入公司股票系其个人基于对公司已
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未有任何
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情形。。
除此之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内幕
信息知情人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
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其它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除上述内幕知情人以外,经核查,自查期间共有 18 名激励对象交易过公司
股票,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个人基于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及对二
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
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
在策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相关
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参与
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
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
在公司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定了接触
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
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在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
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
细清单》。
特此公告。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