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帕瓦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637号),公司首次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59.455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88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1,742,885,617.16元,减除发行费用147,755,573.2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1,595,130,043.9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9月14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48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
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议案》,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拟用募集资金
合计 150,937.79 150,937.79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有序推进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
动资金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8,575.21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超募资
金金额为2,572.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99%。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
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承诺及说明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
情形。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
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2,572.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有序推进的前提
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
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系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
总额的30%,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
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 欢 宋震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