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 公司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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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召集人在委
员内选举,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负责人事管理的部门牵头为提名委员
会提供工作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同
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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