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