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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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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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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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
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景忠律师、谭美玲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在南京市江北新区丽景路 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
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上发布了《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经
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
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下午 2:00 在南京市江北新区丽景路 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
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迟梦洁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5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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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14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股份 152,775,2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2876%。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 的相关数
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 名,代表股
份 35,051,8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0788%。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
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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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86,772,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85%;
表决结果为: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054,565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15%。
同意 186,772,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85%;
表决结果为: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054,565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15%。
表决结果为:同意 186,772,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8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054,565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15%。
同意 187,797,6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3%;
表决结果为:
反对 2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032,70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161%;反对 29,4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同意 186,772,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85%;
表决结果为: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54,565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15%。
同意 175,362,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641%;
表决结果为:
反对 12,464,0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635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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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598,017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4.4514%;反对 12,464,088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54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5,362,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641%;
反对 12,464,0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635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598,017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4.4514%;反对 12,464,088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54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5,362,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641%;
反对 12,464,0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635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598,017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4.4514%;反对 12,464,088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54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第 4 项、第 6 项、第 7 项、第 8 项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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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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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马国强 经办律师: 景 忠
谭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