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泰生物: 国金证券关于万泰生物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报告

证券之星 2024-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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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生物”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对万泰生物 2023 年度的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情况
进行了定期现场检查。
一、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为顺利实施本次现场工作,提高现场工作效率,切实履行持续督导工作,保
荐机构根据万泰生物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将现场检查事宜通
知万泰生物,要求公司准备现场检查工作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柳泰川、王施健根据事先制订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采取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
和询问、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查阅公司账簿和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形
式,对 2023 年度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现场检
查结果以书面方式提交万泰生物。
二、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万泰生物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收集并查阅了万泰生物的三会会议决议、会
议记录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 年度,万泰生物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
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
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
执行;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
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取得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根据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三会文
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 年度,万泰生物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和审
批文件,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合同、财务记录等业务、资金往来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 年度,万泰生物在资产、人员、机构、业务、
财务方面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
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及使用明细账、与募集资金相关公告等资料,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 年度,万泰生物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存放、
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相关制度、三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企业信用
报告,以及重大协议、合同和相关财务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 年度,万泰生物有关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
对外投资的重大经营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所处行业的行业政策、研究报告、公司定期财务报
告、重大销售和采购合同等资料,并与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行业、市场的变
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 年度,万泰生物的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持续按计划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对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坚持审慎投资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提请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及规则持续关注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万泰生物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对保荐机构的检查工作给予
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
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现场检查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有关要求,对万泰生物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认为:2023 年度,万泰生物经营状况正常,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
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
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柳泰川              王施健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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