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股份: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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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 “保荐人”)
作为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华康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
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2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2,91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1.6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0,449.82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12,972.67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7,477.1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1〕
   (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39 号)同意注册,公
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3,030,23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
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30,302.3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963.77 万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9,338.5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
验〔2023〕755 号”《验证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华康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保荐人、
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
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合   计                138,307.19     137,477.15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累计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100,707.25 万元,募集
资金净额结余金额为 42,934.24 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和理财收益
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 6,164.34 万元)。
     (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募
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合计               247,888.15   130,302.36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及操作流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及承担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拟
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自有外
汇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部分设备购置款,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
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
目已经使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明确银行
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支付方式,并提交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
     (2)按照合同需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
信用证等方式支付时,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
(或背书转让)、信用证支付,建立对应台账,并按月汇总当月使用汇票(或背
书转让)、信用证等方式支付资金明细表,同时抄送保荐机构。
     (3)公司履行完募集资金支付相关程序,并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
后,将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
项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账户中转入一般账户,同时抄送保荐机构。
     (1)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明确外
汇的种类及金额,并提交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
     (2)使用自有外汇时,财务部根据审批后付款申请单的外汇种类及金额,
办理自有外汇支付,并按月汇总外汇使用支付资金明细表(外汇支付按照付款当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金额),同时抄
送保荐机构。
  (3)公司履行完募集资金支付相关程序,并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
后,将通过自有外汇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转
到一般账户,同时抄送保荐机构。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
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
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费用,
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承担募投项目的子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自
有外汇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部分设备购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
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六、专项意见说明
  监事会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
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及信用证支付募
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
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股东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部
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宋亚峰        李志鹏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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