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 福耀玻璃董事局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第一次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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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秘书工作细则
           (2024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局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局秘书在公司治理中
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局秘书一名。董事局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局负责,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局设董事局秘书办公室作为董事局常设工作机构,在董事局秘
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董事局秘书办公室配备协助董事局秘书工作的专职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等。
           第二章   董事局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四条   董事局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以兼任董事局秘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局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以及上
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局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局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局秘书。
  第八条   董事局秘书原则上应由专职人员担任。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公司董事局秘书的,必须保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局秘书的
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局在聘任董事局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局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局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
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局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
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局推荐书,包括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
容;
  (二)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局决议;
  (四)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局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局秘
书。
  董事局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董事局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局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董事局秘书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
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局秘书离
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局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空缺期间,董事局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局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局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局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局秘书职责。
董事局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局秘书职责,并在 6 个
月内完成董事局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局秘书的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对公司和董事局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局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局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局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
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
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局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
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
利。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局秘书和代行董事局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
务代表负责与上交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管理等
事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局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局秘书的工作。
  董事局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董事局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
所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局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要求参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上交所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上交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如本工作细则与日后国家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上交所发布或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相抵触的,应当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文本经
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与本工作细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
同。自本工作细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局秘书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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