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 福耀玻璃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024年第一次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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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2024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机制,强化内部制度建设,明确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
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联交所”)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福耀
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
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联交所及其他主管部
门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
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
况。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
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
公司应当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需要,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董事局审
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
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
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
情况。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必要的沟通。公司应当在年审
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局会议审议年报前安排独立董事与年
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独立董事应当履行见面
的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局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
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局审议的事项作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局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
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局会议。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
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局提出延期召开董事局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局应当予以采纳。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年度内董事局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独立董事不能以对年度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审计机
构将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等理由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
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公司董事局、公
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年报审计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核查,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交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
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
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四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人员支持,董事局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沟
通,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独立董
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
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
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
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但独立董事向负责年度报告准备工作的专业顾问(以必须披
露的人士及程度为限)及/或根据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者
除外。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本制度的解释文本经公司董事局
审议通过后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自
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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