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 福耀玻璃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第一次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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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
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资本市场形象,实现公司价值最大
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发布或者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或者作出夸大
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沟通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沟通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自然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
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网站、上交所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新
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
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
协商。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公司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
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
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局秘书、财务总监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
行互动沟通。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
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
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
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
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
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
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
构、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等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
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局秘书。
  公司董事局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分红情
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
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局秘书,原则上董事局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局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规范
运作》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规范运作》
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局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八条   董事局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局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九条   董事局秘书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
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局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的编制、设计、印刷、
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不定期或者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
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司信息,
方便投资者查阅和咨询。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
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补充自身知识,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监管机构、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
系。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定、修改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
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的关
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下属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有义务协助董事局秘
书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十二条   董事局秘书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
从业人员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做到仪表端庄、热情耐心、礼貌待人,
平等对待投资者。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的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
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
究(如有)等情况。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规范运作》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
规则等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与日后国家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发布或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
相抵触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的规
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本制度的解释文本经公司董事
局审议通过后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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