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0
债券代码:111018 债券简称:华康转债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39 号)同意注册,公
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3,030,23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
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30,302.3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963.77 万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9,338.5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
健验〔2023〕755 号”《验证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华康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保荐人、
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
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本公司《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
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合计 247,888.15 130,302.36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34,925.79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实际投 占总投资的比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入金额 例
康食品配料项目
合 计 247,888.15 34,925.79 14.09%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金额为人
民币 57.67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费用总额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
项目
(不含税) 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用 651.51 -
审计及验资费 94.34 -
律师费用 84.91 46.82
信息披露费用 71.23 -
资信评级费用 42.45 -
发行手续费用 19.33 10.85
合计 963.77 57.67
综上,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人民币 34,983.46 万元,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34,983.46 万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人民币 34,983.46 万元。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
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华康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
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规定
的要求。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