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871 股票简称:伟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5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3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5 日 9:15 至 15: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阳路 789 号伟隆
股份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范庆伟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41,398,75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4.45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41,388,45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64.45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和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累计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1,398,7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1,398,7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1,398,7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1,398,7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1,398,7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1,398,7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1,398,7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
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范庆伟先生、
范玉隆先生、迟娜娜女士,独立董事候选人周国庚先生、高科先生,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张涛先生、郭峰女士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分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非累计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 141,388,4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
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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