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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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
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
【2008】171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对《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履行了相关的法
定程序,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
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
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
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
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日等事项)
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五、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
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长远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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