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 林州重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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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林州重
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协调、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新设或指定相关部门为日常工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对
监事会的审计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
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
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形
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负责日常工作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纪要
或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提请董事会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实施,审核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按照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四)对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
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负责日常工作部门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形成纪要或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纪要或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纪要及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限为 10 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以及本制度未尽
事宜,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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