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诺: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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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南 1 号》”)和《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除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主动放弃的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外,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激励计划》时在本公
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
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其它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4 年 3 月 14 日,以 8.5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19 万股限制性股票。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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