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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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阳半导体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新阳”)委托,就公司拟实行的
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
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声明:本所仅就与公司拟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的法律问
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
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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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
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
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
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根据公司目前持有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10000761605688L)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新阳的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31338.1402 万;法定代表人为王福祥;住所为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
航天材料有关的化学产品、设备产品及零配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
技术咨询服务,从事与上述产品同类商品(特定商品除外)的进出口、批发业
务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
上海新阳系 2004 年 5 月 12 日成立的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关于核准上海新阳半导
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1]902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1]191 号)同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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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阳于 2011 年 6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为“上海新阳”,
股票代码为“300236”。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出具的上海新
阳 2022 年年度《审计报告》(众会字(2023)第 05864 号),并经本所律师通过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http://www.csrc.gov.cn/)、 证 券 期 货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之
处罚与处分记录网(https://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credit/record/)、中国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 、 信 用 中 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进行查询,上海新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述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新阳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次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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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载明的事项包括“释义”、“本激
励计划的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的有效期、授予日和行权安排”、“股票增值权的行权
价格及确定方法”、“股票增值权的授予与归属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
和程序”、“股票增值权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归属及变更、
终止程序”
、“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
励计划的处理”以及“附则”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之主要内容符
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对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载明事项的规定。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人才是上市公司最核
心的“无形资产”。一直以来,公司致力于通过增加正向激励、实施薪酬调节等
方式建立和完善公司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以有效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
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在此基础之上,公司通过践行薪酬证
券化改革,以激励、保留公司的核心优秀人才,进一步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形成人力资源优势,确保公司长期战略目标实现。作为公司薪酬证券化改革的
一部分,公司制定本激励计划将有效绑定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实现公司目标
与员工目标的一致性,从而为公司、股东及员工创造更大价值及更高效回报。”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一)项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为: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参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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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符合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确定。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6 人,占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员工总数 905 人的 0.66%,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
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
合同。
本次激励对象包含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王福祥和王溯,主要原因是两人同
时还担任公司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王福祥先生是公司的创始人,对公司的
经营理念、战略发展方向的制定起着至关重要、不可取代的关键作用,是企业
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掌舵人。王溯先生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总工程师,全面
主持和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关键技术的开发和创新工作、市场开拓等相
关工作,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为公司的发展壮大做出了突出的
贡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
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
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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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
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
配为:
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到实际股份,以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虚拟股
票标的。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增值权数量为 25.78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31,338.1402 万股的 0.08%。本激励计划的股票增值
权为一次性授予。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国籍 增值权数量 拟授出权益数 草案公布日股
(万份) 量的比例 本总额比例
王福祥 董事长 中国 7.19 27.89% 0.02%
董事、总经理、
王溯 中国 5.33 20.67% 0.02%
总工程师
董事、高级副总
智文艳 中国 3.95 15.32% 0.01%
经理
邵建民 董事 中国 3.77 14.62% 0.01%
周红晓 财务总监 中国 2.77 10.74%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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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靖 董事会秘书 中国 2.77 10.74% 0.01%
合计 25.78 100.00% 0.08%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及
激励对象通过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数额,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
项、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及《上市规则》第 8.4.5 条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归属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归属安排为: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增值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
值权全部行权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
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
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
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
相应行权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
交易日。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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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
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在每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股票增值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安排 行权比例
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行权期 至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有效期、授权日、归属安
排和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五)股票增值权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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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为:
本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17.34 元。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 17.34 元/股。行权价格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元/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股票增值权的授予价格及
确定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股票增值权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为: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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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方可行权: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股票增值权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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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
得行权,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在获授的各批次股票增值权行权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本激励计划在 2024 年-2026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5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6 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公司 2026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7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期间,若公
司发生重大资产收购行为,则在后续计算业绩考核指标时扣除购入资产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若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处置行为,则在后续计算业绩考核指标时加回被处置资产前一会计年
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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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以上业绩目标值,各期行权比例与考核期业绩目标达成率相挂钩,具
体挂钩方式如下:
业绩目标达成率(P)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P≥100% X=100%
P<90% X=0%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因公司层面考核原因不得行权或不得完全
完全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个人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行权比
例如下:
考核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Y)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数量×公
司层面行权比例(X)×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
票增值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
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公司始终坚持自主研发,持续进行技术创新,经过二十多年发展,主要形
成两大类业务,一类为集成电路制造及先进封装用关键工艺材料及配套设备的
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并为客户提供整体化解决方案。另一类为环保型、
功能性涂料的研发、生产及相关服务业务,并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整体涂装业务
解决方案。公司围绕自身的核心技术,面向集成电路产业当前和未来需求,以
自主研发、自主创新为主,开展集成电路制造用关键工艺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
始终坚持以技术主导为核心,持续研发创新,积极融入国家创新体系。通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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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评估并结合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需求设立研发项目,开展产品开发、应用技
术开发和生产工艺开发。同时与客户保持密切合作,针对性研发满足客户需求
的产品,为其开发创新性的解决方案。通过对产品性能的不断优化及应用和生
产工艺的提升,持续满足客户的需求。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
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
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 2024 年~2026 年经审计的上市公司
营业收入目标值分别不低于 15 亿元、16 亿元、17 亿元,并按照公司考核期内
营业收入实际完成度确认对应的公司层面行权系数。本激励计划的业绩指标的
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
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
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
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股票增值权的授予与归属
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
一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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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股票增值权数量的调整方法、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及
调整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八
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股票增值权的会计处理方法、预计股票增值权实施对
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股票增值权的授予程序、股
票增值权的归属程序及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八)、(十一)项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中已明确公司的权利义务、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公司与
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十四)项的
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
处理,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上海
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下列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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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
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
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
计划尚需履行以下程序: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
就后起算)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
具体的股票增值权归属、登记等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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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尚需按照其进展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
续相关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详见本意见书正文部分“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
合规性”之“(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
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必要文件。
此外,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公司承诺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经承诺不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人才是上市公司最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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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的“无形资产”。一直以来,公司致力于通过增加正向激励、实施薪酬调节等
方式建立和完善公司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以有效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
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在此基础之上,公司通过践行薪酬证
券化改革,以激励、保留公司的核心优秀人才,进一步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形成人力资源优势,确保公司长期战略目标实现。作为公司薪酬证券化改革的
一部分,公司制定本激励计划将有效绑定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实现公司目标
与员工目标的一致性,从而为公司、股东及员工创造更大价值及更高效回报。”
根据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监事会已对本次激励计划
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及合法情况出具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存在公司董事为激励对象或与激
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已进行了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符合《管理办
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九、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行本
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
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
行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未向本次计划股权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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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杨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邵兴
_________________
翟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