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大华内字[2024]0011000270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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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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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大华内字[2024]0011000270 号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
关要求,我们审计了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航无人机)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
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
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
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大华内字[2024]0011000270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中航无人机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玲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白莹莹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