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天马A: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证券之星 2024-03-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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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向董事会报告,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核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核委员会下设审核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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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核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核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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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核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须同时报送审核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核工作组负责做好审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 内部和外部审计报告;
  (三) 内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 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材料;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核委员会对相关报告和材料进行评议,并将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事项呈报董事会研究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
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席(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
  会议原则上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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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人)主持,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主席(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审核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委员、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委员、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委员事后提交的曾参加
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
  第十七条 审核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核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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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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