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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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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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上刊登了《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 14 时 00 分在苏州工业园区淞北路 18 号一楼
VIP1 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27,223,2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552%,其中: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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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135,6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8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或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部分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视频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
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增加或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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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 27,222,6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8%;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35,0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2%;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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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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