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委员会”)是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
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任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下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且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
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本委
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为委员会实施考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
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
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状况适时召开,由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通过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召开会议,但应
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和股东大会作出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有关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