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瑞科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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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审计委员会内部运作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负责。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
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
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下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委员会的工作联
络、 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
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予以审查,并就其独立性发表意
见;
     (七)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八)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九)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本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本委员会会
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本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本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本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本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
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本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本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本委员会应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信
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并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主动了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动态,对其发现的重
大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协调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
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和股东大会作出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的有关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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