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瑞科技: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3-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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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
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
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
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状况适时召开,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
责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通过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召开会议,但应
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和股东大会作出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有
关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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