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25 证券简称:和泰机电 公告编号:2024-023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3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9:15至2024年3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议室。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9)。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为 48,55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77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量为 48,50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1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4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5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3%;
反对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69.5050%;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4950%;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48,5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3%;
反对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69.5050%;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4950%;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48,5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3%;
反对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69.5050%;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4950%;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48,5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3%;
反对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69.5050%;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4950%;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48,5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
反对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49.1089%;反对2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911%;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48,5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0%;
反对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61.5842%;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158%;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48,5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0%;
反对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61.5842%;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158%;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48,5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3%;
反对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69.5050%;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4950%;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指派赵琰律师、叶子菁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和泰机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