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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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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300 号
致: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和泰机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赵琰律师、叶子菁律师参
加和泰机电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和泰机电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和泰机电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和泰机电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和泰机电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泰机电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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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青六北路 1590-55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3 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3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24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上述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杭州和泰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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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名,代表的股份数为 48,50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15%;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 7 名,代表的股份数为 49,4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 了投票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议题被列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并已就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8,53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48,53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48,53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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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48,53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48,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48,53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48,53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48,53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根据表决结果,本
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和泰机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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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4H0300”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
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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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赵 琰
签署:
承办律师:叶子菁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