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激励计划”)第
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励计划的条件,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
形。
权激励对象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要
求,且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足本项可行权比例为 100%的行权条件。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 142 名激励对象满足公司《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行权事项的
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 142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
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215.8 万份,行权价格为 2.944 元/股。
特此公告。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字:
叶德昌
何 琳
李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