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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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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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浙经法意字第 145 号
致: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怀宇律师、胡竹辰律师(以下统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
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
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2月27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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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
投票方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刊登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
年3月13日14:30在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3层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由
公 司 董 事 长 吴 建 华 先 生 主 持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 9:15-9:25 、
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3月5日。经查,截止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1,349,597,049股,在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1人,代表公司股份413,404,468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30.632%;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共56名,所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35,8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43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9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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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311,5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64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
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议案进行表决。根据投票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34,707,38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0204%;2,554,38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460%;49,8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36%。
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27,744,86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3599%;9,516,90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5065%;49,8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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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34,623,32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7951%;2,577,36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076%;110,8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73%。
上述议案的同意表决票数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全体董事及记录
员签名保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
会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