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于2024年3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3人,实
际出席会议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经会议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过对《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审议,我们认为: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股权激励方案修订不会导致公司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不属于降低行权
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虑实施激励计划目的和实际情况后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经过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修订稿)》具体内容审核后,我们认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业绩考核修订,有利于客观反映公司实际经
营业绩,有利于充分发挥限制性股票计划对员工的激励作用,符合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的激励目的,有利于公司长期持续的健康发展;本次对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
修订不会导致公司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不属于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
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范玉顺 王小兰 黄德汉